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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在近日我省下发的《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县区环保部门要对污泥产生、运输、处置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市州环保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对非法转移、擅自处置、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这是记者5月21日从省环保局获悉的。
《通知》要求,落实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和遗撒;污泥转移参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实行污泥转移报批制度,污泥转出单位每年应向辖区环保部门报批一次,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一车一联单;另外还要加强污泥处置全过程监管力度和信息公布。
县区环保部门要对污泥产生、运输、处置情况定时检查、督查,对非法转移、擅自处置、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县区环保部门应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将污泥年产生量和处置情况同污水接收、处理信息一并向社会公布,市州环保部门应将本地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置等信息,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其它信息一并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