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燥机:安监总局发布事故隐患治理暂行规定

  • 2021-06-10 14:11:23
  • 来源:互联网

感谢你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安监总局发布事故隐患治理暂行规定这篇文章。关于安监总局发布事故隐患治理暂行规定这篇文章的任何评论都可以告诉小编。你的每一个建议都是对小编辑的肯定和鼓舞。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安监总局发布事故隐患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6、如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等行为者,将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7、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祥见新华网)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Baidu
map